其他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备案指南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及相关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需进行备案。对于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及规模发卡企业以外的其他发卡企业(以下简称“其他发卡企业”),备案流程和要求如下:
一、备案主体
其他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以外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二、备案时限
其他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三、备案材料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已三证合一,则无需提供);
-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加盖公章),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应年度税收证明(新建企业除外);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或协议文本;
- 购卡协议样本;
- 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及存管协议(预先核准名称的企业需在备案时提供存管协议);
-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发卡企业或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备案承诺书》;
- 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备案流程
- 企业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ykm.mofcom.gov.cn)进行注册,在线填报备案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电子版;
- 打印系统生成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其他纸质备案材料一并提交至工商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备案的决定;
- 备案完成后,企业可在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并领取备案证明。
五、注意事项
- 其他发卡企业应确保备案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补正;
-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企业终止发卡业务的,应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并妥善处理尚未使用的预付卡;
- 对未备案即开展发卡业务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 其他发卡企业可不设立资金存管账户,但需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退卡等相关规则,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监管要求
其他发卡企业需遵守《管理办法》关于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单张预付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 不得发行不记名预付卡;
- 应妥善保存购卡人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 应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情况。
具体备案要求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企业在备案前咨询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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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03 03:14:48